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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工作规定
(1997年4月1日修订)


    一、学院各级统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统计法》、《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实事求是地认真填报各类教育统计报表.院综合统计员和系、部、处专(兼)职统计员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类教育统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无误的填报,不得虚报和瞒报。
    二、加强教育统计数字管理,确保教育统计资料全面、系统、准确。学院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以院长办公室综合统计为准,各系、部、处报出和引用的数据应由学院综合统计部门核准。
    三、各系、部、处统计员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填写统计报表,并定期向院综合统计员提供所需统计资料。学院综合统计员要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随时核实基本数据。
    四、各系、部、处建立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制度,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搞好数据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五、各系、部、处统计员向院综合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和统计数字,须经部门主管领导严格审查,院综合统计员向上报机关提供的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后方可上报。
    六、因工作需要,各部门直接提供给上级机关的统计报表,必须有本部门统计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院综合统计部门的审核。统计工作要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形成完整的统计网络,逐步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七、各部门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要先配后调,同时做好教育统计台帐、资料等基础工作的移交,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八、各级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工作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和单位提供统计数据,严防机密统计数据泄露。
    九、各级统计人员要经常自检自查,堵漏洞,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使教育统计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十、对国家和上级机关的各类教育统计报表、有关教育统计工作指标、通知、规定和上级的统计资料以及院内各种教育统计资料,由院综合统计员统一管理,按年度交档案科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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