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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医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党委会议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甘肃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及上级有关精神,现将我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一、议事范围
     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1、关于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党组)决议、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关于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
     3、关于党委和学院的工作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4、关于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知识分子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5、关于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及老干部工作中需要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6、关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实施方案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7、关于涉及学院全局性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党委名义颁发的重要公文;
     8、关于学院党政机构、二级学院、系、部以及直属单位、产业实体、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9、关于学院中层干部和党政部门科级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选拔、调动、奖惩、任免、管理、监督以及后备队伍建设的意见;
     10、关于学院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与大额机动资金的使用、资产借贷及抵押;
     11、关于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12、关于党委或党委行政联名表彰奖励及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事项和对单位、个人的惩处问题;
     13、关于涉外、保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提出、决策和实施:
     二、议题的提出
     1、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
     2、党群系统和行政各部门、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分别报请主管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或行政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送学院办公室汇总。由学院办公室提出能否上会的初步意见,再呈送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审定;
     3、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会前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涉及干部任免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议题会前应由书记或指定专人充分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必要时召开预备会议进行酝酿;
     5、党委会议原则上不讨论议题之外的临时动议。
     三、会议的举行
     1、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情况下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2、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为了有利于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更多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决策前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3、党委委员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时,一般不举行正式会议,未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会议不能作出决定。
     4、党委委员应自觉遵守党委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期间不安排其它工作,不外出,不会客。
     5、党委会议的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四、议题的讨论
     1、讨论议题时,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节省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2、讨论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审议,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3、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均应上会讨论。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事项,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可同在院党委委员商议,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4、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指定专人口头通报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并征询意见。
     5、与会人员要严守会议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的内容,除决定可以公开的外,不得泄露秘密。
     五、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1、党委会议结束后,对于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由学院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经党委领导审签后,印发或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2、党委委员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带头执行党委决议,并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做好会议决议的执行工作,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党委书记和委员要做好协调工作,如需变改、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在党委未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违背会议决议行事。
     4、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规则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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