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共产党率领全国各族人民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面临着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和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临着空前严峻的挑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是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从严治党的任务也将更加繁重和复杂。
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挫折的深刻教训警示我们必须加强党内监督。
十月革命前后,列宁领导的前苏联共产党建立了党内监督体制,创建了党内监察机关,并给予监察委员会很大权力,奠定了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三权制衡监督体制的基础,并且注意不断发展完善。这一时期,是苏共党内政治民主生活最好的时期,同时也是苏联革命取得重大胜利的时期。斯大林在党内监督方面也曾提出了一些正确的意见,但不久他在事实上改变了列宁加强党内监督的正确思路,形成了一整套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致使党内民主窒息,特权盛行。把自上而下的组织授权发展为自上而下的个人授权,对党组织成员的监督,变成了监控和镇压。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上台后,也都明确地指出过,斯大林的错误在于脱离了党内监督。虽也实行了一些改革,但结果最终由于他们自己的权力缺少监督制约而走向集权专断,导致了悲剧的重演。后来戈尔巴乔夫在改革苏共集权式的监督机制时,连同党的指导思想、组织原则、阶级基础、奋斗目标等也改变了。其结果是随着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一道,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所谓民主化运动中,党的组织涣散、党内无政府主义现象泛滥,党员的先进性逐步丧失,党和国家的政治局势陷于失控,导致发生了党亡政息的剧变悲局。
总结苏东剧变的惨痛教训说明,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必须加强党内监督,从严治党,自觉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工人阶级的执政党党内监督是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基本途径,忽视党内监督或监督不力,就等于削弱党的战斗力,窒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要靠制度作保障。发展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是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党内矛盾、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立足点,而绝不能靠反对力量或外部力量冲击我们党。中国共产党要在历史的进程中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始终成为全中国人民的主心骨和坚强的领导核心,就必须通过加强党内监督等措施实现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
二、加强党内监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建设的一个新课题。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党的建设(包括党内监督)产生了深刻影响,提出了新课题。在新的条件下,党内出现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加强党内监督,才能进一步解决领导者的手中权力,特别是党政一把手权力的正确运用问题。才能使领导者的权力既不过分集中,又能相互制约,使权力正常运行。只有加强党内监督才能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党内生活中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党中央在认真总结国际国内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内监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党内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科学定位: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对监督的作用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督具有预防功能,即通过监督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运用手中权力时出现偏差;监督具有纠偏功能,即通过监督对党的组织、党员的违纪行为,可以强制性的加以纠正,使其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监督具有警戒功能,即通过监督,尤其是党内批评和纪律处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是一种提醒和告诫,有助于提高其遵守党规党法的自觉性。在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面临拒腐防变的新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立起关联配套、相互作用的,形成不想腐败的自律机制、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从而形成一个严密有效、良性循环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
三、加强党内监督是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
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五年来,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各种风险和考验,把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建设成为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正在蓬勃发展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党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比较严重;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方式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尽管我们党不断加大党内监督力度,但党内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有些方面还在不断蔓延和扩大,甚至在一些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中发生权力腐败的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如1997年—2002年十六大召开前的五年间,与1992年—1997年十五大之前的5年间相比,省部级干部受处分人数上升25.6%,厅局级干部受处分人数上升44.8%,县处级干部受处分人数上升42.9%。党内查出来的违纪违法案件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1998年在全国查处的地厅级干部中,“一把手”占总数的42% ,某省在一年半时间里,被撤职的科、处级干部中,“一把手”占总数的64%。沈阳慕绥新案中有16人是“一把手”。黑龙江绥化市马德案中牵出省级干部4人,地厅级干部5人,共有265人涉案,其中县处级以上“一把手50余人,倒下了一大批干部。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干部年轻化步伐加快,腐败现象也随之出现了年轻化趋势,中青年干部腐败案件比例已取代“五九”现象。2002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腐败、渎职三大类罪案中,35岁以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151人,占同类人员的48.4%。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使一部分群众对党的先进性、“党的主流是好的”这一正确结论产生怀疑,严重影响了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长期执政的能力。所以,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党内现状,增强执政党的“忧患意识”,增强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邓小平同志告诫全党:“我们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而解决党内问题,最终要靠党自身,特别是要靠严格的党内监督。党内存在的问题,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为执政党来说,都是自己的事,加强党内监督是每个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广大党员、干部有了较高的觉悟,一方面自己远离腐败,自觉追求健康向上,另一方面又敢于并积极揭露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与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党风才能根本好转。
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的自身建设的基本方针。从严治党,基本的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其中严格监督是关键。有了严格监督,“要求”、“管理”才能落到实处。从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证明,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党内监督仍是薄弱环节。有效地从严治党,核心是要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所以,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反腐败体制。
四、增强党内监督动力是从严治党的基本条件。
监督动力不足是当前党内监督中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主动性不够,一些党员对党内存在的错误现象,不能主动、自觉地揭露、批评、制止,而是视而不见,能躲则躲,特别是责任内外,“泾渭分明”。责任所至,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彻底性不够,认为监督的成本高、风险大,在实施监督中一旦遇到“干预”、抵触时,缺乏把监督进行到底的决心和勇气。三是严格性不够,处理问题往往是“宽容”加“宽松”,能过则过,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四是投入性不够,把党内监督看成是“麻烦事”。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中有一些同志不安心和热爱这一事业。五是认识上有误区,认为监督是揭露问题、处理矛盾,有损于团结,还是“和为贵”;有的认为搞市场经济,如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党内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产物,靠党内监督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有些事随着改革的深入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等;有的认为监督对象都是熟人,甚至是老领导,情感上有缺陷,在感情与党纪之间找协调,不想监督。
从根本上看,党内监督动力的源泉在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动力的驱动,一方面要通过党组织、党员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深刻理解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重要性,提高对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而产生自觉监督的能动力量;另一方面,对党组织、党员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由外在压力转化为监督的内在动力。监督也是一种责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还应该实行监督责任制。改变那种知情的不监督,监督的不知情;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住的看不见;上级的监督太远,同级的监督太软,下级的监督太难的状况。弘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有利于实施党内监督的氛围,增强监督的动力,切实加强监督保障,对敢于监督者给予奖励,对因监督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补偿,防止郭光允式的悲剧重演。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实效,为从严治党提供条件。只有党内监督取得实效,才能使“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落到实处,才能使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得到保证。
五、提高党内监督能力是从严治党的基本保证。
从党内监督实践来看,仅有监督权力和监督动力尚不足以完成监督任务,监督能力是开展监督活动的前提条件之一,没有能力的监督必然是低水平的监督。作为现实的党内监督主体——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监督能力,才能发挥监督作用。特别是作为党内监督的职能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检干部,更应该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因为党内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规范性,并与一定时期党所面临的环境、任务及党组织、党员的具体活动方式密切相关,对于现实的党内监督主体来说,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熟悉党规党法,正确运用监督武器,科学选择监督方式,同时还要掌握有关经济、科技、法律等知识。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强化监督责任,主动启动监督,要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那里,领导活动延伸到那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那里,而不是等待群众举报、上级批转才去监督。重在事前进行监督和提醒,防患于未然。在监督中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克服监督中出现的困难,以党内法规为监督的依据,对具体的监督客体准确地行使监督。由于党内法规的层次多,情况非常复杂,因此,以党规党法为监督依据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了内容、性质方面需要注意区分外,还要具体认清这些规章制度的层次性、适用范围、时效性等。有些特定适用范围和临时性的规章制度,只能用来监督特殊对象,只能在某一时间或某一事件中作为监督依据,而不能将其无限扩大。比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只能以此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而不能用来作为衡量普通党员的行为标准。
从党内监督的实际效果来看,对一些特殊的监督客体比如党的各级组织的“一把手”的监督,仅靠那一方面的监督,发挥某一种具体的监督机制的功能都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监督、上级党组织的监督、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纪检机关的职能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有机的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方能有效地监督“一把手”。如果不提高监督主体的能力,监督动力再强劲,监督权力再大,也无法实施正确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组织、党员的具体活动方式越来越复杂,党内违纪行为更为隐蔽,党内监督的难度也不断加大,提高党内监督主体的监督能力问题愈显得重要和迫切。
从严治党是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需要,是巩固执政地位的需要,加强党内监督是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措施。党内监督对党的行为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党内监督尽管纷繁复杂,形式多样,却也是有章可依,有序可循,工作明确而具体。提高党内整体监督水平,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在《党内监督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自行运转而不是被动依靠外力推动的,经常稳定的而不是偶尔发生作用的,充满生机活力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党内监督机制。同时党内监督也离不开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补充。其他方面对执政党的监督也需要党内监督的支持。从而推动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中国共产党在复杂形势下长期执政的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解读 新华出版社2004年2月
2、李景田:《新时期党内监督机制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