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中基字(2006)13号)
各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 为提高青年教师实验教学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保障教学质量,经基础课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对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 适用人员 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 二、 办法 1. 新分配或调入的教师其讲授课程中含实验教学任务者,自报到后第一年,需保证一定时间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学习仪器设备的使用、日常保养,参与标本模型制备,预试验等工作。一年后,由实验教学中心及相关学科教研室负责考核,作为独立承担相应课程的理论及实验授课必须条件之一。 2. 青年教师(助教职称)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需要保证一定时间到实验室参与上述实验室工作,由实验教学中心及相关教研室负责考核,作为年终考核条件之一。 三、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青年教师 实验 培养 抄 报: 教务处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 庆祝中心获得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