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规则

200612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考生应持《学生证》、《准考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无《学生证》、《准考证》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生迟到十五分钟以上,不得进场参加考试,以旷考论。

第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就坐,闭卷考试时应隔位就座,并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的调整;自觉地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第三条  闭卷考试,考生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进入考场座位,不得携带参考资料、书籍、笔记、纸张、呼机、手机等物品。如已带入此类物品,必须集中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关闭BP机、手机)后,方可入座。开卷考试时,考生可以携带指定的参考资料和书籍供本人查阅。考生不得自备草稿纸、垫写纸,监考员统一发放的草稿纸上也须写上姓名、考号、学号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未经监考员允许,考生不得擅离座位,不得相互传、借文具。如确有需要,须由监考员传递。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如果发现试题分发、印刷错误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说明,请监考员处理。

第五条  试卷一律用蓝、黑钢笔或蓝、黑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开始答卷前,考生必须将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等所有要求填写的事项填在答卷、答题纸、草稿纸的指定位置。

第六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凡超过规定交卷时间五分钟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论。考生不得将试题、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七条  考生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窥视他人试卷,不准放任或故意为他人窥视自己试卷提供条件,不准夹带书籍、复习资料、BP机、手机、电脑笔记本等一切可以用于记载、传递和查阅与考试科目相关信息的物品,不准传递纸条,不准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不准替考。

第八条  违反上述各条规定者,均属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巡考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巡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并有权责令违纪、作弊考生终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九条  违犯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请人替考者、代人考试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第十条  对于考务人员和其他考生在考试当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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