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守则
(2006年12月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一、监考人员在考试前,要充分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试卷不得出现差错或短缺。主考教师由任课教师担任,负责考场的全面工作;监考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负责考场的具体工作。
二、监考人员要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待考生入座后,宣读《考场规则》。说明考试时间和考试中的注意事项等。
三、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书包、衣物,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书籍、讲义、纸张、笔记本、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放到在考试时间内不可触及的指定位置后方可发放试卷。考试开始后,考生座位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及经监考教师同意用于考试的文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四、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为防止学生接触事先在座位上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学生座位。对拒绝指定就座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参加考
五、试卷和答题纸发放后,督促学生立即在答卷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写清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
六、考试开始15分钟后,拒绝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能允许考生交卷出考场。
七、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等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八、监考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的苗头,应立即果断地予以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已经发现违纪和作弊地事实,应当即没收试卷及违纪或作弊地物证材料,终止考试,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中填写违纪或作弊的考场地点、考试科目、专业、年级、姓名和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等,由监考教师签字并向学生本人明示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上述材料和补充说明等报教务科。
九、考生在交卷前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有一名监考教师或巡视员跟随。
十、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考试即将结束。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笔,对考试结束时仍在答卷的考生,主、副监考教师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如考生不听劝阻继续答卷,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考试作弊处理。试卷收完后应立即清点试卷,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字。
十一、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聚集聊天,不阅读书报,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便离开考场。
十二、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如发现有违反监考守则规定者,或被巡视员发现因监考教师失职而导致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