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自学考试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0612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招生与注册

第一条  应用型自考生招生录取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参加当年高考统考,分数线达到一定要求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往届高中毕业生有条件且能坚持全日制学习者或具有高中同等学历者。

第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应按招生条件进行思想政治、文化知识和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条  录取的新生,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省自考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二章  教学考勤管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未获准及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学生课堂考勤,实行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双向考勤制度。班级的考勤情况一周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一次,将考勤情况装入该生的档案。

第三章  交费管理

第七条  新学年开始注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一次性交清本学年度的学费,住校生应同时交清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因招工、招干或其它原因申请退学时,须先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退学申请书,由班主任签署是否同意退学的意见和退还学费的初步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报请学院审定后,根据省考委的规定,批准退还学费的具体数额,并通知学院财务处,由考生本人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其它任何人不得代替。

第九条  凡到校报到开课后半月内提出退学者,除报名费不退外,学费全部退还本人;一个月内(不破月)提出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学费的90%;二个月内提出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学费的70%;超过二个月者除上交部分和本学期学费不退外,第二学期学费全部退还本人;住宿费按实际天数计。因违纪被勒令退学和取消学籍者,学费一律不退。

第四章  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计划文件规定的考试日程和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超过报名期限者,一律不予报名。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各专业报名课程和报名人数统计,报省自考办。

第十二条  考场安排、考场座次表、考生座号通知单一经公布、通知,任何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更改。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及座号通知单。即带齐二证一单,方可入场考试;二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准考证遗失者,必须在考前一月内申请补办;临考前申请补办者,不予办理。学业期满,已离校学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及座号通知单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是用来证实自己身份的必备证件,要妥善保管。确遗失者,需申请补办。申请补办准考证,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的申请表,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人员签注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到省自考办考务科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严格遵守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的《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甘肃省应用型 (专科)自学考试违纪学生处理暂行规定》,杜绝考试作弊。考试违纪者按“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取消学籍,不退学费的处理。学生学习期满离校后参加补考作弊者,学校不再办理下次补考报名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接到省上成绩通知单后,复制并发到各班,继续教育学院建立自考生成绩管理档案,按届分班装订成册存档。

第五章  毕业与毕业证书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所学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环节和毕业环节考核,政治思想鉴定合格者,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查通过,予以毕业。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十八条  凡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的学生必须到校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课程登记卡》,本科毕业生还须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合格成绩登记卡》,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须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好,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教学纪律,遵纪守法,符合本要求者,鉴定合格;凡违犯纪律管理规定和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鉴定不合格,可推迟毕业或不予毕业。

第二十条  毕业证办理完毕后,必须由本人签名领取,任何人不得代领,以避免遗失。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如有遗失,需由本人向省考办考籍科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凡修满学业离校,要报考未通过的某门课程时,必须于每年上半年元月15日至20日,下半年715日至20日之间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联系,询问本次考试安排中有无本门补考课程,若有方可报名,报名时须交补考费,也可委托他人及时报名。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统一造册上报,安排考试。超过报名期限者,一律不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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