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颁发学历证书的有关规定

200612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历资格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本、专科学生已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毕业前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不及格者。

(三)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二、换发毕业证书

凡在毕业时作结业处理的本、专科学生,可在允许延长修业年限内通过申请补考、

补作实习、毕业论文,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补发学历证明书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遗失学历证书者,均不予补发,但可申请补发学历证明

书。

四、本办法自2007学年起实施,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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