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学生凭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与校徽。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我校附属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本人持学生证到学生科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交纳学校规定的各种费用,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年级辅导员须于注册截止的次日,将未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名单报送学生科和教务科。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并接受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期末总评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4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实验、见习等内容。凡有实践内容的课程,其实践考核成绩原则上应占平时成绩的10%。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评定成绩。考查课程的考核形式,由主讲教师自定。考试日程由教务科统一安排公布,考查由任课教师在该课程结束时在课时内完成。
第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年级辅导员意见及学生科审核意见综合考核、评定。
第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证明、教务科批准,可免上体育课。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教务科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因病者,必须持有校医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经教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记。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一律实行补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教务科安排进行。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计60分(或及格),在60分以下,计实得成绩。
第十一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教务科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旷考及考试作弊的应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6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对待;
(三)凡因旷考、作弊等原因按零分处理且未获得补考资格,该课程按不及格计;
(四)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考。
第十七条 留级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无相近专业可转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录取时已充分尊重其志愿,故入学后按录取专业就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个别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校附属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如“父母调动工作地区”、“身边无子女照顾”等都不能成为转学理由。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和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科签署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提请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二)学生转学,需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包括因留级、休学等原因累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我校附属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学生科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科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院长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到教务科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我校附属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之前,持休学证明或保留学籍证书,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及所在地对本人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表现证明等有关证件,向教务科申请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的下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有10门(含10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及格门数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二)留级累计超过2次者;
(三)不论任何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1/3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应由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送学生科、教务科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属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有关的申诉制度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
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开具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实习期间,一个科室或车间缺实习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须补完所缺实习,方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规定学制+2年之内可再申请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时间内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办理补考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办清各项离校手续,按规定时间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由学校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位
第四十三条 符合《甘肃中医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学年起实行,以前我院有关学籍方面的规
定与办法停止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