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徽管理制度

200612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校徽是表明我院学生身份的标志,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新生,由年级辅导员造册,每人颁发校徽一枚。

第二条  学生平时必须佩带校徽,增强爱院意识,维护学院声誉。

第三条  学生要爱护校徽,注意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也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学生遗失校徽后,应写出补发申请,经年级辅导员签注意见,及时到学生科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条  学生科建立校徽颁发、补发登记册。

第六条  校徽由学生科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学年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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