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徽管理制度
(2006年12月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校徽是表明我院学生身份的标志,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新生,由年级辅导员造册,每人颁发校徽一枚。
第二条 学生平时必须佩带校徽,增强爱院意识,维护学院声誉。
第三条 学生要爱护校徽,注意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也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学生遗失校徽后,应写出补发申请,经年级辅导员签注意见,及时到学生科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条 学生科建立校徽颁发、补发登记册。
第六条 校徽由学生科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学年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