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管理规定

200612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学生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生科发给学生学生证,学生证须经注册后方可生效。

    第二条  学生证由学生科统一编号管理,各年级辅导员根据规定的格式登记造册,报学生科备案。

    第三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转借和擅自涂不得使用他人学生证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申请补发过程中弄虚作假,严禁一人多证,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证乘车区间在新生入校时由学生根据家庭住址如实填写,随意乱填乘车区间的学生将不予发放乘车优惠卡。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乘车区间时,须由当地派出所或家长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方可办理更换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六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立即向年级辅导员报失,并在省级报纸上挂失,学生持刊登挂失启示的报纸和书面申请,经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学生科申请补发。丢失的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回的,应立即交回学生科核销。

第七条  凡损坏学生证者,需携带原损坏件和书面申请,到学生科换发。

    第八条  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并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证丢失的应按规定出具证明。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学年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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