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6年12月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学、医疗、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整洁、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专科和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并结合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或在留校察看期内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应开除学籍。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条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缓发毕业证;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留校察看期居住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可解除留校察看,发给毕业证;留察期间再次违纪者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 对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院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管制、拘役、教养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无辜者除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三)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或大小字报;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五)在院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第九条 打架事件各类责任人,按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肇事者: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肇事者兼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引起打人事件,造成他人受伤者,在处理结论未作出之前,首先承担医药费,结论作出以后,视各方责任轻重,分别承担相应的医药费。
第十条 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习成绩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私拆或毁弃他人信件,造成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七条处罚,其它未触犯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教育管理等原因,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言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没收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道德败坏,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100元之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按第七条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正常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一)在宿舍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实验室、会场、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示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除没收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饭厅、教室、实验室、会场、办公室、宿舍、校园、剧场等公共场所起哄、砸酒瓶、敲桌椅扰乱正常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在公寓内私自留客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从教学楼、公寓楼内向外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警告及以下处分;向外扔酒瓶等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炊具者,除没收工具外,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在公寓内未经允许接电源或破坏学院的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甘肃中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缺勤(按一学期累计),视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每学期累计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每学期各门课程缺勤学时累计达到各门课程总学时数25%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0%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5%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40%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到50%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甘肃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离校六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九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十二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十五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实习期间擅自离岗两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离校时间以连续天数计,如逢节假日不予抵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予以处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学生科、继续学院领导,或继续学院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诚恳,认识深刻或积极退赔赃物,赔偿损失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为公安机关破案或学院调查处理提供有力线索者;
(三)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予以处理:
(一)态度蛮横,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对调查处理人员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五)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生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班级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年级辅导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班级职责范围的,涉及到教务以及学院保卫、后勤等其它有关部门的,由学生科、或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班级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向违纪学生所在班级作书面通报。调查取证工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年级辅导员和学生科讨论决定,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学生科备案;
(二)记过及以上处分和留校察看的解除,由学生年级辅导员和学生科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事实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初步审核后,送分管继续教育学院与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学生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由教务科按《甘肃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处理。教务科在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处分材料交学生科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
1、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2、调查材料;
3、违纪学生的检查;
4、各级负责单位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写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科室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打印单行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学生科存档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本人检查及有关材料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包括因政治问题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处理,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科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科提交继续教育学院或学院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年级辅导员通知学生工作单位或家长。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各类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学年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