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调、停、代课规定
(2006年12月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其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务科批准,均不得随意调、停课。
第二条 课程主讲教师如因病、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的,应填写《甘肃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调(停)课申请表》,并经教研室、系、部领导审批。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次数及原因;停课须有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审批和备案。
第三条 各教研室、系、部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必须调、停课的,经领导同意并亲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上课时间3天以前送到教务科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教务科审批同意调、停课申请后,出具调、停课通知三联单,一份留备案,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一份由教务科转交年级辅导员
第五条 调、停课申请批准后,主讲教师及年级辅导员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
第六条 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需要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事前报请本教研室、系、部主管领导批准,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备案,方可代课。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教研室、系、部或教师个人将给予必要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甘肃中医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八条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调、停课按学院的安排统一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学年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