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条例

2006122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一)未按要求隔位就座者;

(二)开考后未经允许擅自说话者;

(三)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辞典等物品带入座位者;

(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等物品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七)在考场内吸烟者。

(八)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三条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一)再犯一般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本人试卷更改与否);

(四)把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五)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六)开考后课桌内、座位旁放有未及打开、翻看的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七)离开考场时带走试卷、答题纸者;

(八)有其它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者。

第四条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不与正常补考。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再犯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开考后,在课桌内、座位旁放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三)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四)在桌面、身上、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五)已传给或已接到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强拿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被他人取走而未加以制止或未向监考员报告者;

(六)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经警告又重犯者;

(七)交头接耳情节严重者;

(八)考试中以借用计算器等考试用具的方式传递、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者;

(九)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违规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可用于帮助考试的电子设备者;利用BP、手机等设备查看、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十一)在试后评卷时被认定试卷雷同者;

(十二)有其他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五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一次考试中二次作弊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一个考场、考点试卷雷同情况严重的,除对被认定雷同的考生依第四条规定处理外,经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该考场当次全部成绩作废。

第七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本科生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毕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成绩以零分记。

第九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

第十条  凡因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而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者,均须向教务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考该门课程。

第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包括巡视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巡考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可向监考员说明情况,由其按规定处理,也可自行按规定处理,并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讨论通过,做出决定。   

因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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