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公开(包括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厂务、村务公开的规定和甘肃省关于政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村务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的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从严治党、依法治政;
(二)实事求是;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违反政策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犯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政策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批评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罢免负有主要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乡(镇)党委、政府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致使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村务公开规定,严肃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因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甘 肃 省 监 察 厅
200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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