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甘肃中医学院第一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甘肃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学校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方式,代表、主席团成员均可实行“一身两任”(以下所称教代会,均指教代会、工代会)。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教代会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学校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积极性的重要途径,为把学院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西北高水平中医药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
权利和作用,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建设。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请学校党委研究或由校长颁布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货币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五)选举工会委员会,选举推荐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我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正式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部门工会、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含具有教师职称的各级各类干部,从事实验教学和专职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占60%以上。要注意代表中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妇女和青年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在学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调出学校或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在下次教代会前补选出新的代表,经资格审查后,取得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检查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等活动;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代表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17人。
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主席团成员在大会期间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荐主席1 名,副主席1—2名,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的职责是:依照预备会议确定的议题和议程,主持开好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表决;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届中教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由主席团讨论,经校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专项议题为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审理、教学科研、财务监督、福利(住房)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2个专门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教代会通过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要讨论、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建议。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审定的问题,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落实教代会的提案。
(四)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由比较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职工代表组成,也可根据需要,从领导干部、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中,聘请有经验、有特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应推选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教代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任期与教代会相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教学院部为主体组建4—5个代表团,院级领导和管理部门的代表、列席代表可分配到各团参加活动,也可独立组团。
代表团在大会期间的任务是: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认真汇总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召开教代会审议或决定的重要问题,由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二级院部教职工在50人以上的,可建立部门工会,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不足50人的部门,建立工会小组,用教职工大会的方式行使民主监督权力。人数较少的处级部门可联合成立工会小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活动,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培训教职工代表,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
(四)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任期届满,由院工会提出,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召开下一届教代会决议,并向院党委提交建议召开教代会的请示报告,经党委批准后,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开始筹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和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人的程序。
(一)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出选举方案,报党委审批。
(二)按选举方案规定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各单位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协商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按差额原则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四)将选举结果提交筹备委员会组织组作资格审查,批准后由选举单位公布。
(五)组建代表团,由主席团(或筹备组)提名团长、副团长。
(六)教代会的选举办法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执行。
(七)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的人数和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办法在大会选举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集和处理提案的民主程序
(一)教代会前要广泛宣传教代会中心议题,教代会代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征集提案。
(二)召开教代会前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将征集提案登记表印发给代表,代表应按规定时间提交提案。
(三)代表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进行整理填写登记表,按期交代表团,各代表团进行初审后交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初审时,注重提案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是否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有价值的问题。提案应包括案由、理由、整改办法、提案人和附议人等内容。
(四)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将收到的提案进行综合分类,统计、登记立案,送学校分管领导签发,有关部门处理。对其中一些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群众要求迫切的提案,可作为大会议案提交教代会审议,形成教代会决议。
(五)学校有关部门收到提案的三十天内,将处理意见或结果交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并通知该提案的代表团或提案人。
(六)提案的处理结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作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民主程序:
(一)校长公布决策意向:学校行政事先向主席团会议作决策意向说明,包括决策项目、依据、主要措施及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征询意见:行政准备提交大会审议的议题、报告和方案,于会前印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三)分项审议:工会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分项研究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建议。
(四)形成决策方案:行政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
(五)行政领导向教代会作报告(或作修改说明)。
(六)各代表团充分讨论,主席团听取汇报并讨论。
(七)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席团秘书长组织起草决议或决定草案,提交主席团审议。
(八)将主席团通过的决议或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决定、纪要。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检查工作的民主程序:
(一)工会制定代表检查活动方案,提出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二)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明确检查的任务、方法和步骤。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也可以提出质询。
(四)督促被检查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计划、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五)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汇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工代会)的经费由工会(或筹备组)提出预算,由学校计财处拨款。工会经费按工会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件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甘肃中医学院第一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党委批准,颁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在教代会,解释权在学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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